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全球新要闻

时间:2023-04-13 18:58:21来源:法务网

能要回来。

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向小三赠与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某些例外情况,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男方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和社会善良风俗,当然地不属于日常家事内的事务。因此男方擅自将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事后原告未追认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资料图)

另外,无论第三者是否知晓男方有家庭的事实,都不影响第三者应当退还所赠财物的义务。

因为上述法律条文中主张的例外情形主要指不知情人可能成立善意取得。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3条的规定,赠与的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因为善意取得要求不知情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物,而第三者作为受赠人显然不符合该条件。

在诉讼和准备期间,当事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问题,庭审需要由女方出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在要求第三者退回男方所赠的财物时,女方是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人,因此女方应当作为案件的原告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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